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653号
申请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工业区吕建明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DEH3T。
法定代表人:刘永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石苟,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西侧新海大厦1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8662W。
法定代表人:俞翔。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51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51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32.59元,由申请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