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10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众竹子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02745348。

法定代表人俞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475486.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双方已于2010年11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由被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与转账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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