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653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2.59元、财产保全费3032.59元,合共744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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