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9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林,该单位职员。
原审被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连德,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连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邮寄交纳上诉费通知,通知其于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38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该通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截至2019年10月31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培森
审判员  赵永先
审判员  李平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