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再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代京,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华玲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