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4263号
申请执行人***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
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小坡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181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拟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81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卫东
审判员  石俊东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