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8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向东,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刁镇小坡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8882.55元。二、付款方式:***、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底之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8882.55元于2017年7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清结。三、如***、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四、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六、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由***、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底之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1248.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金(2017)苏021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本金208882.55元、违约金20000元、受理费2366元,共计231248.55元。二、***、济南连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4日向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78000元(出票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12日,收款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剩余153248.55元,***、济南连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支付5万元、2018年5月30日支付5万元,2018年6月30日支付53248.55元。三、付款方式***、济南连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全部支付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执行的银行账户,由滨湖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转交。四、滨湖区人民法院所执行的案件执行费3369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五、如***、济南连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依照(2017)苏021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济南连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申请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鹏
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