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4087号
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海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