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4087号

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海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