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6912号
申请人: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哈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申请人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8,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84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蒯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