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69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XXX号十二栋第8、9号。
法定代表人:哈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169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8,84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本案以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蒯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