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11民初3618号
原告: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上海道210号二楼208。
法定代表人:马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XXX道2号。
法定代表人:季锋,董事长。
原告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3738.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原告依被告要求的货物规格、数量为被告提供劳保用品等货物。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3738.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并拖延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2016年10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通过口头方式向原告订购劳保用品,原告依约定向被告送货,由被告工作人员收货确认。至2017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30次,货款合计58965.56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7张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965.56元。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5227.08元,尚有43738.48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送货后被告已经实际接受,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收到货物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738.48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联远通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373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全部由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