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7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1号路2429号1栋1514。
被执行人: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0704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72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祝年
审判员  胡英杰
审判员  吴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 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