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72财保497号
申请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514。
法定代表人:梁立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海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NEWMARINETECHNOLOGIESGROUPLTD),住所,住所地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帕特娃亚大街****办公室FICE23,ULPORTOVAYA88,PRIMORSKIYKRAYRUSSIA)。
申请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海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船用物料费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相信(BELIEVE)”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5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新海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相信(BELIEVE)”轮。船舶扣押期间的风险和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责令被申请人新海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5万元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申请人天津嘉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 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