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951号
原告:广州智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自编四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派客朴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2号二层252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派客朴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保全费975元,由原告广州智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