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283号
原告: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观山西路红街A6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0163742P。
法定代表人:郭伟,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石场乡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190Y。
法定代表人:高发科,系该乡乡长。
原告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纳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兴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