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执恢42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卢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