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53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站北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志。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住所地周村区站北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雪

书记员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