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53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站北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志。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住所地周村区站北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雪
书记员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