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03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站北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志。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丛丛
书记员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