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8340号之一
天津金安旭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8340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6,2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