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8346号之二
原告天津金安旭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安旭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安旭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84元,由天津金安旭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凤乐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