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41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若楠,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女,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信息产业园西部云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秦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微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被告陕西微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欣、祝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10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陕西微软创新中心”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lh-19826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己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陕西微软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图片的著作权。第二,原告多次发布关于全面免费开放个人和企业非商业用途的公告,赋予公众免费使用其全部图片的权利。第三,原告请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被告未侵犯著作人身权。第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外销售图片的市场价为50元/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9月2日,全景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11月6日,全景公司委派代理人王明芳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持有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进行扫描后打印,并对《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样本(光盘)内的图片文件进行打印,并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49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一显示,国家版权局2009年11月6日颁发2009-G-02202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H》在中国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永久转让。公证书附件二显示,现场打印的图片中包含编号为1h-19826号的涉案图片。此外,全景公司还提交了涉案图片在全景网站发表的网页截图。
全景公司另提交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拟证明侵权事实。证书记载,证件号码为9111010178170427XD,取证名称为s2765252,保全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取证保全内容显示,名称为“陕西微软创新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该公众号的微信号为“×××”,账号主体为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陕西微软公司认可其为案涉微信公众号经营主体,认可前述取证证书显示的图片与涉案图片一致,称涉案图片为网络转载文章的配图,现已删除。
庭审中,全景公司表示其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举证费用、证据保全费用等,但未提交相应票据。
上述事实,有全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本案全景公司提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了涉案图片。陕西微软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证,本院对该证据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陕西微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全景公司所受损失和陕西微软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系摆拍摄影作品,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元。原告还主张支出了合理费用,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本案确实存在公证及电子数据取证事实,同时考虑本案系批量案件,故对合理支出的金额酌情确定为1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其该项诉讼请求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微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继玉
书 记 员 王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