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

***与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72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

被告: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岳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汨罗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正荣

审判员  刘耀华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