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前,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系汩罗市归义镇广场社区推荐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汨罗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学府小区项目实际承包人毛权良出具证明:“学府花园项目部本人与汩罗建筑总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代签汩罗市瑞达钢材批发部钢材购销合同与他人无关,钢材款结账,由本人承担”。***与***签订合同,系接受口头委托的代理行为,***的职责是甲方委派工地材料的收货经手人,为职务行为,该事同业务结账应由毛权良自行承担。2、申请人与毛权良是法律上的借贷关系。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毛权良系合伙关系,另一方面又认定***和***是合伙关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对于***、***的诉讼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曾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峰
书记员刘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