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

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69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6596361E。
法定代表人:许呈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190167628J。
法定代表人:杨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湘06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4614443.2元,执行费48544.43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货款本金4614443.2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费48544.43元,共计4891987.63元。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91987.63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湘06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