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7民初29号
原告:***,男,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男,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逾期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书面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卜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