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7民初29号

原告:***,男,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男,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逾期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书面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卜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