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终106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62171,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金外滩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2)桂0702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条文可知,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予以立案,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案由规定》,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二号路钦州××大楼××楼,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三,上诉人最开始已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先申请立案,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给予回复为:“该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不予上诉人立案。”的回复,隧向工程所在地,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却未果。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诉请具体明确,本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起诉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深圳市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钦州保税港区中国-东盟港口物流信息中心,因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