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89号之三
申请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金牛山大街西102号。
法定代表人:柳直,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申请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继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