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澄湖西路87甲-111-120号。
法定代表人:孙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金牛山大街西102。
法定代表人:柳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7元,减半收取9133.5元,由上诉人营口市善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群
审 判 员 刘丛博
审 判 员 张晓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月
法官助理 耿子涵
书 记 员 冯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