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东执字第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电话:1330855****。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古镇花园组。
被申请人***,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号**幢**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28号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经“四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与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耿马县景象花园小区商品房和门面涉案财产正在依法评估、拍卖,对临沧市临祥区玉珠城小区采取诉前保全。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移送参与分配函,依法参与分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高民终字第28号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周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