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东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电话:1330855****。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古镇花园组。
被申请人***,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4535.7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川K796**,车辆型号为DFL6460VEC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川K796**,车辆型号为DFL6460VECF】。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