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丹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753号
申请人: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黔东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E6YMB65。
法定代表人:姚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411410890。
法定代表人:蒋荣堂。
本院在审理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诉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8848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码:1211130390133212044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
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8482.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