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丹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753号之一
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黔东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E6YMB65。
法定代表人:姚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411410890。
法定代表人:蒋荣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州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贵州***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文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