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3民初1419号
原告:南丰县翰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桔都大道幸福小区3号楼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636Y7YL06。
法定代表人:徐步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988号总部经济中心TED名人国际B座一单元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425730L。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南丰县翰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丰县翰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
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丰县翰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火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