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东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总部经济中心TED名人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4257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代码:91361128796990969X。 法定代表人:黄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上户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2019年9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万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0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9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1002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