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恒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38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蒲棒村综合大楼407-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凤英,经理。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4民初162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执38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泽良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