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20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双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双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76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 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