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22民初43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双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双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托县中燃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中燃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