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97号天辰银筑一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大厦A座6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5.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宏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