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建(内蒙古)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203民初2147号
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中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昭军,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耀禄,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街坊****店/div>
法定代表人宋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伟,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昭军,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7日双方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我方向被告出售并安装中央空调、换气、除尘、制氧系统。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欠工程款17万元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当时称其中央空调系统性价比高,冬季可以取代室内供暖,费用低。但在安装后,用户称电费太高,冬季室温低,给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原告将电脑板拆除,导致空调无法工作。因此未支付剩余货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换气、除尘、制氧系统,总价款3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7万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提供了供货安装合同、还款协议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凯建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市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金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附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