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739号
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天桥区西二环路北首向西**大魏钢材物流中心东南排5号。
法定代表人:高景环,经理。
被告:**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舜华路三庆财富中心A2-413。
法定代表人:李西川。
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10写字楼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江。
被告: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办公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贵阳恒大城12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
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739号
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天桥区西二环路北首向西**大魏钢材物流中心东南排5号。
法定代表人:高景环,经理。
被告:**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舜华路三庆财富中心A2-413。
法定代表人:李西川。
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10写字楼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江。
被告: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办公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贵阳恒大城12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
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峻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