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执3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10写字楼7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0465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艳山红镇曹关村、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烈变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975423438。
法定代表人:何还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裁字第0952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52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等。
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根据相关协执机关的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至被执行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洁
书记员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