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286号
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浙商广场1-1-1008。
法定代表人:石会。
被告: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宇丰苑小区南10米。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
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10写字楼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江。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告: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
被告: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许由路与文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
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现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