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读、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980号
原告:**读,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岑,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10写字楼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读与被告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读诉称:1.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600元,经济补偿金325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0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430元、医疗费2426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交通费870元;(第2、3项请求费用合计:242265.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20年2月28日到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云铜地产时代风华蒙自南湖花园工地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同年5月9日,原告在该工地粉刷墙面时,墙上钢筋回弹打到原告胸部导致原告从脚手架摔落受伤。2020年5月12日在蒙自市人民医院办理住院,6月6日出院(住院25天)后与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无果,遂向蒙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原、被告在2020年9月10日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确认原被告自2020年2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5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20年12月29日,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原告为伤残十级,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符,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21年3月10日,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伤残十级;2021年4月27日至5月8日、2021年7月8日至16日,原告在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出院后,原告针对工伤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细计算如下: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600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算至2020年9月10日止(5个月零10天),月平均工资6500元;2.经济补偿金3250元,按半个月工资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0元,按10个月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以本人工资6500元为基数,十级伤残计算7个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05元,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215元为基数,十级伤残计算7个月;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430元,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215元为基数,十级伤残计算2个月;7.医疗费24266.58元,以实际产生的原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合计数为准;8.住院伙食补助费1144元,以每天26元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4天计算;9.住院期间护理费4400元,以每天100元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4天计算;10.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实际产生的鉴定费为准。11.交通费870元,原告到昆明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以及到昆明就医的必要开支,以原告往返车票的金额总计数为准。以上合计:242265.58元。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贵州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读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黔010民初22000号,而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院属于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