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绕线紫江建筑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08812。
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灯,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五巷科培楼2栋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88633E。
法定代表人:李才兵。
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楠木渡镇临江村临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5029601Y。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特622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人保证金28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缴纳案款,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未给付案款。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车辆及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仅有存款301.59元,本院依法扣划发还申请人,并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名下无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债权、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人书面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超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于方
书 记 员  彭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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