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涂彩涂料有限公司、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166号
申请人:贵州涂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龙桂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曾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绕线紫江建筑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胜。
被申请人:***,男,198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申请人贵州涂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涂彩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三被申请人90,570.5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涂彩涂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570.5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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