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121执保41号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2)黔0121民初84号民事
裁定,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在申请保全额度2871974.79元限额内对开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4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