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30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08812。
法定代表人:黄胜。
***申请执行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履行。现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项目负责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30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在两年内重新对本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何煜
审判员任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