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民终3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绕线紫江建筑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