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975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51元、执行费20004元。
在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575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部分案款,余款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本院在本院辖区的房管、不动产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六枝特区证号为:黔(2017)六枝特区不动产权第XXX,面积为14189.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本院依法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因该土地状况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的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属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702876元及相应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陈庆安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有明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