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黔南州惠水县卫生健康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1241号
原告: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F区2栋1单元4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124542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66003。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南州惠水县卫生健康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链江街道太平寺100号(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惠水县卫生健康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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